眼下,网购已是消费的主流方式之一,快递业务量的上升导致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增多,随之带来一些法律适用方面的难题。近日,鸠江区人民法院沈巷法庭受理的一起因淘宝购物引发的纠纷案件,其中存在的问题值得消费者和快递公司加以重视。
阿红(化名)在淘宝商城购买了某品牌的智能手机,后因手机质量问题需退货至位于深圳市的淘宝卖家处,阿红在某快递公司的快递服务点办理了快递托运业务。快递公司的快递员检验后,打包扫描入库托运。后物流信息跟踪显示,该快件处于丢失状态。
后来,阿红投诉至国家邮政局申诉中心,经该申诉中心调解无果后,阿红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手机损失。而快递公司以双方在快递报价条款中对丢件损失进行了约定——“快件未报价丢失,赔偿邮费的五倍为由”,拒绝赔偿阿红手机损失。
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快递运单是快递服务的有效凭证,阿红寄送物品时填写了快递单,快递公司收取了阿红相应的邮寄费用,阿红及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快递单上签字之日起,双方的合同成立并生效。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保价条款的效力问题。案涉快递单中虽对寄件丢失的赔偿进行了约定,但在阿红寄件时,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没有提醒消费者可以保价,更未将快递保价条款对寄件人进行告知和解释,亦未将赔偿事项向阿红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上述条款属于免除快递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对寄件人阿红不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从是否认可保价条款效力的后果来看,如果法院一味的认可保价条款的效力,那么快递公司就可以只按快递费的几倍进行赔偿,这就可能会纵容快递公司的不负责任,事后可能不会积极地追查丢失快件的下落,甚至还可能助长快递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快件的问题发生。相对于数额较小的几倍运费赔付,其所得的非法利益会让其垂涎欲滴,这无疑会导致道德风险。
法院依据上述理由支持了阿红的诉请。该案一审判决后,快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了原审判决。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快递公司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对阿红的手机损失进行了赔偿。
案件虽已了结,承办法官提醒大家,作为消费者,在邮寄快递时一定要注意保价条款,对于贵重物品,为了减少诉讼风险,寄件人应当对物品进行保价;作为快递公司,在营业时应当以合理的提示、说明方式和程度对保价条款进行说明。
记者 饶剑 实习生 石腾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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