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是由国家建设部自年发起的,一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生态园林城市”的评估每年进行一次,采取城市自愿申报,建设部组织专家评议。申报城市必须是已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
与国家园林城市评比中侧重城市的园林绿化指标不同,“生态园林城市”的评估更注重城市生态环境质量。较之“园林城市”的评比标准,“生态园林城市”的评估增加了衡量一个地区生态保护、生态建设与恢复水平的综合物种指数,本地植物指数,建成区道路广场用地中透水面积的比重,城市热岛效应程度,公众对城市生态环境的满意度等评估指标。其中与园林绿化相关的主要指标有:
本地植物指数≥0.7;建成区道路广场用地中透水面积的比重不小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小于 平方米;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公众对城市生态环境的满意度不低于%;城市基础设施系统完好率不低于%;城市污水处理率≥%等。
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要求应用生态学与系统学原理来规划建设城市;城市与区域协调发展,有良好的市域生态环境,形成了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城市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和谐融通;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完善;具有良好的城市生活环境;社会各界和普通市民能够积极参与涉及公共利益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模范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持续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等。
年1月日,住建部首次命名徐州、苏州、昆山、寿光、珠海、南宁、宝鸡7个城市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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