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的要求,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序参与地方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芜湖市立法工作实际,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出台了《关于向县(区)人大和公众征求法规草案修改意见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指出,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按照法规草案的内容和立法进程,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应当兼顾广泛性和针对性,注重实际效果和工作效率。
根据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主要采取下列方式:将法规草案送交县(区)人大;将法规草案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站向社会公布;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可以就全文征求意见,也可以就其中的具体问题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一般应发出征求意见的通知或者公告。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注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和方式,并附法规草案文本。县(区)人大和公众对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一般应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对法规草案修改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必要时可以将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向公众反馈。 何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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