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吴宝琴 李萌)年节将近,市民们开始采买年货,超市的生意火爆起来,而在顾客盈门的情况下,安全问题却不容小视。1月29日记者获悉,近日芜湖弋江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消费者在某超市内购物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受伤引发的纠纷案件,这起纠纷为消费者和超市都敲响了安全警钟。据弋江区法院民一庭肖迹介绍,近日芜湖市民周某在芜湖市某超市内购物,在经过超市内水产区域时,因地面积水湿滑而不慎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周某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腰2椎压缩性骨折。周某为此多次住院治疗。在与超市就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周某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在综合比较原被告双方的过错后,法院酌情确定由超市承担原告合理损失70%的赔偿责任共计11万余元。
说法 防护措施缺失 承担侵权责任
弋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损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事发当天超市内的监控录像显示,原告系在超市内水产区滑倒受伤,超市对容易积水湿滑的水产区域没有采取诸如铺设地垫、防滑瓷砖、设置警示标志等防护措施,在管理上存在明显瑕疵,故其应对原告滑倒受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积极管理自身事务,然其疏忽大意,在经过超市水产区域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自身对滑倒受伤也存在一定过错。
顾客在超市内摔伤,该如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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