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将爱车停放在商场地下停车场,没成想取车时,竟然发现车辆被通风口脱落的混凝土砸毁了,这让车主强先生心疼不已。车辆损毁谁来担责?他找到商场多次交涉,却遭遇了商场、装修公司互相推责,最终对簿公堂。近日,弋江区法院审理这起赔偿纠纷案件。
据弋江区法院法官任学影介绍,强先生在某大型商场经营餐饮。2016年6月28日上午,他将自己的小型越野客车正常停放在商场的负一层停车场后,上到四楼上班。当天16时左右,强先生去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自己的爱车被车辆上方通风口脱落的混凝土砸毁。强先生遂报警。事后了解,原来商场当时正在进行住宅改造及公建配套部分改造装修,七楼进行油烟净化管道施工时,未对负一楼楼顶进行封闭,混凝土坠落,砸中刚好停放在正对井道下面的强先生的车顶部。
事情发生后,强先生多次找商场交涉,商场推说整个装修工程发包给了装修公司,强先生车辆受损是装修过程中造成,装修公司是实际侵权人,应当由装修公司承担责任。装修公司却说自己只是总承包商,具体施工分包了出去,要强先生向施工单位索赔。强先生无奈对其车辆损失进行了评估,并以商场、装修公司为被告诉至弋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其车辆损失、评估费,租车费、误工费。
弋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装修公司作为商场住宅改造及公建配套部分改造装修工程的总承包商,在进行油烟净化管道施工时,未对负一楼楼顶进行封闭,混凝土坠落,砸中强先生的车辆,装修公司虽否认该事实,但商场与装修公司所签《合同协议书》确认装修公司为涉案装修工程的总承包商,施某为该工程总承包商代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也记载系施某所在单位施工,故认定装修公司是实际侵权人。商场作为该停车场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停车场停车虽然不收费,但停车系其商业的配套服务,明知在进行改造装修,却未对涉案场所进行安全警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对强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强先生车辆被砸所受损失16万余元,诉请的车辆损失评估费6000元,系必要开支,法院依法应予支持。酌定其合理交通费为3000元。强先生诉求的贬值损失及贬值评估费、误工损失,于法无据,均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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