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萌) 芜湖市民王某某碰到件烦心事:先前他借钱给别人,然而借条上只注明“息1.25”,那这个“息”到底是月息还是年息,双方各执一词还闹上法庭。记者从芜湖鸠江区法院获悉,近日法院判决王某某胜诉。
2015年本案被告李某因周转资金需要,在朋友介绍下向不相识的王某某借款5万元,同时出具了一张借条,上面注明“息1.25”。然而到了还款日后,王某某多次催要未果,无奈之下只得诉至鸠江区法院。
庭审过程中,李某对于借款一事和借款金额没有异议,可是在利息方面却与王某某出现了分歧。因为借条上仅有“息1.25”的字样,对此王某某认为这是指月利率1.25%,而李某则辩称这是指年利率。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和王某某原本不认识,王某某借钱给李某,不同于向亲朋好友提供帮助,其目的应是通过提供借款来获取利益。假如按年利率1.25%计算利息,则原告每年获利625元,低于银行同期的定期存款利息,与原告获利目的相悖。
此外民间借贷基于计算方便等方面的考虑,对利率进行约定时通常是约定月利率而不是约定年利率,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期限不足一年,若利息按年利率计算,还需换算成月利率,造成不少麻烦。综上,借条记载“息1.25”应当理解为月利率1.25%较符合民间交易习惯,据此法院支持了王某某的主张。
[说法]借(欠)条一定要规范书写
法官表示,法院每年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上百起,经常遇到当事人对借(欠)条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如“借款人用绰号,口头约定利息等等”,这不仅增加了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也不利于保护守约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此,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借(欠)条一定要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使之成为守约方保护自己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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