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7年10月4日,一住宅区楼下人行道上,一位骑车老人被一块高空坠落的砖块砸中,老人当场身亡。由于一直没有找到肇事者,受害人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案发地居民楼96户业主(除一楼外)及小区物业和开发商共同担责给予赔偿。2017年12月29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与81户业主共同赔偿受害人亲属508671元,排除15户不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一审宣判后,被判赔偿的81户业主纷纷表示冤枉:“出于对死者的同情,我们可以捐款,我无缘无故要赔偿4000多元,觉得太冤了。”很多人在看到该报告后,也是有同样的疑问:不是侵权人为什么要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过错推定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96户业主中,46户业主提交的证据证明其非侵权人,但仅有15户业主的证据确实充分,可排除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因不能充分证明其非侵权人,被法院认定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81户业主承担70%的赔偿责任。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纠纷中,建筑物使用人不是实际侵权人,法律之所以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下,将板子打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身上,主要是出于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考虑;另一方面,是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针对存在的风险履行相应的保管、维护和注意义务。
除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外,法律还规定了七中过错推定责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2、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拒绝提供或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推定动物园有过错;4、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推定堆放人有过错;5、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推定有关单位或个人有过错;6、林木折断、果实坠落致人损害,推定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7、地面施工或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推定设施管理人有过错。
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
王振山
电话:185533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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