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花费上万元到某甜点培训机构学习,学习过程中却发现该培训机构不具备培训资质,学员黄某要求退还全部学费引发争执后,黄某认为该培训机构具有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培训机构对学费“退一赔三”。那么,这名消费者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弋江区法院民一庭法官肖迹介绍了该起合同纠纷案件:2017年4月,原告黄某在被告某培训机构处报名参加一个甜点创业全能班课程,为此支付培训费12800元(被告收取培训费后未向原告开具正式发票)。培训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所聘请的教师教学质量存在问题,遂与被告协商退还培训费事宜,为此双方发生争执。
培训课程课时共计20天,原告尚有三天课时未完成。原告向行政机关投诉,经相关部门核实,这家培训机构的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并无培训内容,也未获得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许可。
因培训费退还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黄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培训费12800元,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原告38400元,合计51200元。弋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虽未举证证明被告提供的教学存在质量问题,但综合被告不具备培训资质、收取原告培训费后未开具正式发票等情形,原告对被告履约能力、诚实信用产生怀疑,符合常理。故原告要求退还培训费的诉请于法有据,然鉴于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与被告订立培训合同前对被告公司情况疏于了解,对订立合同存在一定过错,且双方在建立培训合同关系后,原告也已实际接受了大部分培训服务。故法院酌情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培训费4500元,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对被告不具备培训资质却对外招生并收取培训费的行为,原告可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投诉,由相关行政部门对被告进行处罚。记者 顾娅
新闻推荐
本报讯(记者唐乐燕/文陈洁/摄)在第108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第55个“学雷锋纪念日”来临之际,3月4日,由市妇联主办、镜湖区妇联承办的“三八”维权月暨巾帼维权防艾志愿服务宣传进家庭活动在市...
芜湖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芜湖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