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房价受市场因素影响,往往存在波动情况。当房价上涨时,前期已经达成卖房协议的部分房主,觉得自己“吃了亏”,就想反悔不卖了。这样的伎俩能行得通吗?镜湖区法院法官表示,“合同有效,休想耍赖”。
据镜湖区法院民三庭书记员苏文可介绍,近日,该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市民高某与江某于2016年4月25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江某将位于某小区的拆迁安置房以2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高某。协议签订当日高某支付给江某定金2万元、房款10万元,江某随即将该房屋腾空交给高某,并结清了水、电、气及物业费,高某居住该房屋至今。
由于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该房暂时不具备过户条件,高某留存剩余购房款12万元,待房产交易过户时支付。2017年9月15日,相关部门通知涉案小区的拆迁安置房屋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高某即联系江某要求其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江某却因为房价上涨了,不想继续履行协议,表示不予配合。无奈之下,高某将江某诉至法院,要求其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证。
镜湖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江某亦明确表示“房子现在不卖了”。法院审理查明,江某与高某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中所述房屋是江某的离婚后财产,土地性质国有,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及其他权利瑕疵。
镜湖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该《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江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故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江某配合高某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为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镜湖区法院在判决前要求高某将剩余购房款12万元交至法院,以保障江某收取购房款的利益得以实现。判决后,被告江某服判息诉。目前双方正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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