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二)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三)制止违反物业管理规约的行为;(四)可以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二)按照规定每年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三)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四)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五)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化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内容由芜湖市物业管理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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