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存:(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交存;(二)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1.5%的比例交存。住宅小区内非交易方式取得的社区用房,接收单位应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款的1%的比例交存。住宅小区内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购房款总额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款的1%的比例交存。
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如下:业主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到管理机构指定的窗口交存。违反前款规定,未全额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物业权属登记。
一幢房屋或一户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经使用后,不足首次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该幢房屋业主或该户业主应当续筹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的标准和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续筹金额一般按照不低于首次交存额确定。续筹资金必须继续交存到专项维修资金开户银行,存入业主明细表。业主续筹专项维修资金有困难的,经所在单位证明,维修时可由业主及其配偶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内容由芜湖市物业管理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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