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评价实行分级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评分和定期评级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评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随时采集录入企业及项目经理基础信用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做好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核实、确认、汇总上报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汇总上报的信用信息进行定期评分,分季度公布评分情况。
(二)定期评级。每年一季度评定上一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的征集、考核、评价、核查、汇总并上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评定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后,于当年3月份通过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日。
在公示期内,对企业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查证核实,并根据确认后的事实重新评定等级;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的,正式发布年度信用等级。
内容由芜湖市物业管理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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