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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降职降薪应支付补偿金

来源:合肥日报 2019-12-10 21:51   https://www.yybnet.net/

案例:2004年9月24日,张某入职合肥某公司,后任该公司芜湖办事处主任一职,又于2017年5月任该公司六安办事处主任一职。2017年8月15日,该公司向张某发出《违纪处理通知书》,称张某违反部门标准操作程序造成不利影响,给予其警告处分。同年9月14日,该公司又向张某发出《违纪处理通知书》,以张某下属业绩作假、其监管不力负连带责任为由,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2018年1月26日,该公司再向张某发出《岗位及薪资调整通知书》,称张某多项工作指标不达标,不能胜任现工作岗位,给予降职降薪处理。张某不服,于2018年3月10日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272610.8元。最终,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张某赔偿金115950.1元。

专家点评:该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发出的《违纪处理通知书》,是以公司《销售运作违纪协议—销售主任》为依据对张某进行处分的。但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征求员工意见。本案中,该违纪协议未经民主公示程序,因此对张某没有约束力。该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明张某各项工作指标不达标的证据,其生成时间是在2016年至2017年5月之间,那时张某任芜湖办事处主任,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张某不能胜任六安办事处主任的岗位。公司虽有用工自主权,但不得滥用权力损害劳动者利益。该公司给予张某降职降薪处分事实依据不足,属违法降职降薪,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某于2004年9月24日入职,2018年4月10日离职,经济补偿金为张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14个月。

专家提醒:工作职责、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等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降职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劳动合同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进行。据此,降职原则上需要得到员工同意,如果员工不认可,就不能按降职执行。当然,公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单方变更员工的劳动合同:第一,员工不胜任岗位的,公司有权单方调岗,对于是否胜任岗位,公司要有相关证据充分证明;第二,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公司有权单方调岗;第三,女职工怀孕,不能胜任原岗位的体力要求的,公司有权单方调岗,但不能降低该女职工的基本工资。

·黄香玉 韩亚云 本报记者 韩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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