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向陈宏)近日,经过协调,申请执行人芜湖县农业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季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终于达成和解,季某某自动搬离芜湖县原种猪场场地。至此,双方相关争议全部解决。
芜湖县原种猪场系芜湖县农业委员会下属二级机构。2004年7月至2005年,该种猪场与季某某相继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其位于原火龙岗镇窑头山的养殖场,出租给季某某用于发展养殖业。此后,季某某未按时支付租金,并拒绝腾让房屋及场地。芜湖县农委依法起诉,因季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判决书生效后,季某某仍拒不腾房,也不补交租金,农委向弋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局干警发现双方争议分歧很大。季某某反映,申请执行人“一女二嫁”,在承租期未满情况下,又将涉案房产场地整体出租给A公司,且强制将其部分自建房推掉,给其造成了一定损失。对此,季某某表示要提起申诉或另行提起诉讼,在此程序未完成前,拒绝搬离。而申请执行人则表示,已将涉案场地另行出租给A公司,需及时启动投资建设,否则因闲置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要求季某某必须立即搬离涉案场地。
面对矛盾尖锐的双方当事人,法院并没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是耐心做当事人思想工作。经过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同意协商解决,但期间因被执行人希望连带其搭盖的自建房等一揽子解决,要求农委赔偿60万元,导致双方分歧太大,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法院了解到季某某已在外地另外购置场地,准备到外地发展,遂一次次到涉案场地,不厌其烦地向季某某释法析理,讲明利害。同时,建议芜湖县农委考虑到季某某的相应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最终,双方当事人被法院细心、耐心的工作态度所打动,终于达成了执行和解。芜湖县农委依和解协议按时支付给季某某一定的补偿金,季某某也按期自动搬离了涉案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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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芜湖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