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因受毒魔侵蚀,多次触犯刑律被判刑。近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陈×因涉嫌盗窃罪,近日由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五年内陈×曾因犯收购、销售赃物罪和销售赃物罪以及盗窃罪三次入狱。2016年5月2日11时许,被告人陈×因需钱购买毒品,窜到龙圩区大坡镇大坡街某油房,盗走被害人李×放在油房内的黑色背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约5000元)及手提包一个。
龙圩区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曾因犯罪于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行,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陈×还分别于2004年,2005年因犯罪被判刑,属有犯罪前科;为筹集毒资而实施盗窃,在量刑时应当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释法】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蒙振强 韦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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