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零距离网友 datanguan
家里人于2010年参加工作,由于所在企业是私企,所以没有立即参加养老等社会保险。直到2012年,家里人才首次在梧州缴纳养老、医疗等保险。这种情况下其可以补缴2010年和2011年的养老保险吗?中断缴费会影响领养老金计发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络发言人回复:
根据《关于严格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办函〔2014〕84号)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从参保之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逐年缴费满15年后再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由于你家里人于2012年才首次在我局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此按政策规定是不能补缴2010年度和2011年度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只能逐年往后缴交养老保险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规定,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计算办法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根据《关于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劳社发〔2007〕8号)第八条的规定,“一次或多次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到达申领养老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仍按桂政发〔1999〕3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以中断缴费当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进而计算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多次中断缴费的,扣减中断缴费全部年限后,推算出中断缴费的年份,按推算出中断缴费的年份的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因此,中断缴费会影响养老金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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