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景行刚)近日,经乾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0元。
乾县梁山乡杨家村的杨某以承包工程急需租些钢架管、扣件为幌子,预交定金,骗取他人信任,先后于2008年9月29日至2009年2月22日共四次从乾县县城王耀、任学习处共骗走价值50624元的钢架管1148根、扣件1088枚、丝杠120枚,后将所骗物品共以12350多元卖给西安市红光路废品收购站等地。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租赁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此作了上述判决。(C)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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