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撑起健康的保护伞

来源:榆林日报 2010-01-01 13:33   https://www.yybnet.net/

2007年12月,榆林市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填补了长期以来城镇居民无医疗保障的空白。两年来,全市共有26万多人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为保障城镇居民健康、切实减轻患病者的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

医保使城镇居民得实惠

为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陕西省根据实情,2007年在宝鸡、西安、咸阳、延安、榆林市启动试点。2008年,在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范围,使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09年,在全省全面推开,覆盖全体城镇居民。

那么,榆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运行情况怎样呢?近日,记者走访了一些城区居民和相关单位。

2007年12月4日,榆阳区一位叫高玉莲的无职业城市居民,在航宇路办事处正式登记缴费参加了医疗保险。一月以后,53岁的高玉莲可以像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医保待遇。

当时,在填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后,高玉莲说:“以前很羡慕有工作的人参加医保,没想到现在我们也能参加医保,也可以享受医保待遇了。”

某居委会负责人介绍说,居民只需带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就能拿到一张居民医疗保险IC卡,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医保待遇。

2007年12月,榆林市启动城镇居民医保后,市政府及时研究制定了《榆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随即下发了参保缴费、住院结算、网络管理、困难人员认定等一系列规定,将城镇非从业居民、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当年,榆阳区、靖边县在榆林市率先展开城镇非从业居民参保工作。普通居民个人缴费260元,政府补贴90元,年度最高报销限额4万元。18岁以下中小学生、少年儿童个人缴费40元、政府补贴30元,年度最高报销限额10万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三无”人员及孤残儿童享受财政全额补助。榆阳区和靖边县城镇居民医保的启动,标志着榆林市构建全市城镇居民医保框架的全面落实与启动。

城镇居民医保从2008年1月份开始运行,实行“市级统筹、县区经办、社区参保、银行缴费、网络管理、定点结算”的模式,坚持统一参保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信息服务的“五统一”原则,实现市、县区参保、就医、购药、结算一卡通。

家住榆阳区松林社区的居民59岁的罗荣宁,2007年参加医保,今年因为双膝骨性关节炎,8月份在北京301医院住院,前后共花了9.6万元,回来后在市医保办报销了4万元。他激动地说:“这是我第一次享受医保待遇。4万元对我们家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数目。”据他说,家人全在外打工,收入不多,自己几乎是一个“药罐”,以前只能在门诊买点药。只有参保后,才可以到医院去检查、做手术,用他的话说:“幸好参加医保了,否则一分也报不了。”

和罗荣宁一样,榆阳区万佛楼社区居民李兰芳称,这样的医保政策对她帮助也很大,她打心眼里感谢党的好政策。李兰芳本来是长城地毯厂的职工,由于风湿性关节炎和瓣膜性心脏病,逐渐不能去上班。2000年,她就应该去做手术,因为经济困难,一直拖到参保后,于2008年12月份做了心脏病手术,花了近8.4万元,报销了3.7万多元。她说:“我已经报销2次了,一共5.1万元,现在可以抱起孙子了,晚上也能睡着了!”

据统计,截至2009年12月初,全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人数达26.25万人,像罗荣宁、李兰芳一样,两年来全市有2.3万多住院人数,共享受医保待遇5900万元的报销。

大学生纳入医保范围

“只缴10块钱,就可以享受85%报销比例的医疗待遇,现在政策真好。”今年9月份,榆林市出台了《榆林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后,将榆林学院的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该院化工专业三年级学生马荦高兴地说。

为最大限度地方便大学生参保缴费,榆林市专门在榆林学院成立参保缴费机构,大学生可在每年秋季入学时直接在学校办理,统一免收医疗保险证及IC卡费用。

大学生参保每人每年按90元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80元,城市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大学生个人不缴费由政府补助。大学生自参保缴费之日起,年度住院最高可报销10万元,住院费用在4至10万元的不分医院等级均按照85%的比例报销。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应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可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

该校体育系大四学生王轮告诉记者,前不久他患了胸膜炎,在星元医院住院花了5500多元,出院时直接报销了3100元。他说:“这样的政策很实惠。我来自甘肃省,对像我这样有4个大学生的家庭来说,无疑大大减轻了负担。

截至12月初,榆林学院有1.07万名大学生参保,目前已有10多人享受到了医保新政策带来的实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解决了广大城镇居民长期以来尚无医疗保障的问题,连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卫生部门2004年开展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共同构成了榆林市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基本形成榆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

医保待遇再提高

记者在市医保办了解到,榆林市再次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行调整,新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二次提高居民医保待遇,与2008年10月底第一次调整侧重提高报销比例不同,本次调整重在提高封顶线,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4万元提高到8万元,学生及未成年人由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中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结算标准由50%提高到60%。

在原门诊报销病种基础上,榆林市还扩大了特殊慢性病门诊报销范围。从2010年起,将消化道顽固性溃疡、癫痫、精神分裂症等纳入门诊支付范围。纳入门诊支付范围病种设定500元起付线,超过起付线部分以上按60%比例报费,年统筹基金门诊支付限额为1500元。其中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炎、脉管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4个病种,年统筹基金门诊支付限额为2000元。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学生儿童患有支气管炎、支气管肺炎、心肌炎、过敏性紫癜、泌尿系感染、急性肾小球肾炎、婴幼儿哮喘、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营养性贫血、小儿脑性瘫痪及因门诊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2009年度参保人员享受住院医保待遇后,个人自付费用超过5000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费用除外)者,由本人申请经审核后按30%比例给予封顶3万元的二次报费。

据业内人士称,本次待遇的调整既配合中省市的医改政策,又将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的医疗负担,让居民更多地享受医改的实惠。

D①

●首次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全市26万多人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大学生全部纳入居民医保范围

●再次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4万元提高到8万元;学生及未成年人由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榆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扫描

本报记者强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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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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