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波海 通讯员 吴琨)近日,由泾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吴某、张某及姚某,被该县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三年半至八年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3万元罚金。
调查发现,2009年6月2日晚,四名被告人与王某(绰号“大个子”)在泾阳县泾干湖公园内闲聊时,王某提出抢劫出租车一事,其他四人表示同意。后五被告人于6月3日凌晨零时许以乘车为由,将罗某驾驶的陕DS2584号出租车骗至本县兴隆南程村南边路口,以小便为借口让罗将车停在路旁,随后李某持刀威胁罗某,将其逼下车,五人对该罗拳打脚踢,劫取现金84元、价值560元的手机一部及其驾驶的出租车(价值48300元)。得手后五人立刻驾车逃离现场,将车开至西安变卖未果,遂丢弃于北二环未央街道办路旁后,四处逃散。李某在实施另外一起抢劫犯罪案件后逃跑时被警方抓获,刑警队员顺藤摸瓜,经缜密调查,除王某在逃外,四名被告人悉数落入法网。
审判机关认为,该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情节恶劣,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犯罪,应依法予以严厉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C)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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