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决平安保险赔偿25.3万余元保险金
□ 记者 车阳阳
高档汽车进水, 车主花费25.3万元修理,但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规定车辆进水保险人无责任赔偿为由,仅赔偿两万余元。无奈,车主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经鉴定, 保险公司投保单上的签名非车主笔迹,法院由此判决免责条款无效,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主25.3万元理赔款。
奥迪车暴雨中进水
2013年5月26日,景建国儿子驾驶着景建国名下的奥迪牌Q7越野车行驶至陕西省武功县遭遇暴雨,导致车辆进水后熄火。由于景建国于2013年4月5日,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该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79.29万元。车辆进水后,景小伟当场向平安保险公司致电保险,后将车辆拖至4S店维修,维修费用25.3万余元,但平安保险公司定损核定维修价格为2.2万元,双方僵持不下。景建国于同年7月11日将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至雁塔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保险金25.3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称提交了投保单、保险条款,说明保险条款中“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的免责条款,向原告景建国履行了告知和提示义务, 故只赔偿发动机维修以外的其他维修费用2.2万元。 但原告景建国对此不予认可,称其未收到保险条款,更未在投保单上签字,同时申请对投保单上“景建国"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
投保单上签名非车主笔迹
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为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法院审理认为,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依法成立, 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被告提交的投保单签名经鉴定不是景建国同一人书写, 且被告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向原告送到了保险条款, 并就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 原告为维修车辆花费的25.3万余元未超出车辆损失险的赔偿限额,被告应当向原告进行赔付。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25.3万余元, 承担案件受理费、 鉴定费。
法官提醒市民, 随着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高档私家车也逐渐增多。车主在为爱车购买车辆保险时,一定要选择有信誉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车主投保时应向车主送达保险条款,并进行说明解释,尤其是对免责条款, 更应履行提示和明确告知义务, 避免在日后理赔过程中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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