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吴军礼
曾经的优秀保险代理人
2008年5月, 郭庆杰与西安人寿分公司签订了《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B类)》。签订合同后,郭庆杰开始在中国人寿西安新城支公司做保险代理人。
仅两三个月, 郭庆杰就适应了西安的市场环境, 并因业务能力突出而很快成为了该公司的一名处经理。郭庆杰介绍,在他被解除代理合同之前,他带领的团队有三十多人。在业绩最好的时候,他的团队业务量接近整个公司的50%。
代理合同被解除
去年5月份左右,郭庆杰因病住院。7月1日,还在休养中的郭庆杰收到公司发来解除代理合同的通知。之后,公司停发了郭庆杰的保险佣金和作为处经理的管理佣金,并停了郭庆杰的工号。郭庆杰认为,公司开除自己仅仅是因病未能出勤打卡。
郭庆杰被解除代理合同的原因, 西安人寿分公司法律合规岗的冯女士给出了另一种解释。
冯女士说, 公司解除代理合同的原因,并非郭庆杰多次不参加考勤,而是他自2013年1月份以来长期不参加支公司的晨会或者夕会,而且每月80个访问量未见上报、卡折业务量不达标。
郭庆杰于去年8月份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中国人寿西安市分公司付给自己6月份至8月份已生成的两万余元佣金,并且返还因考勤而从佣金中扣除的1940元,同时支付自9月份之后生成的续期佣金。今年2月份,仲裁结果要求西安人寿返还郭庆杰6至8月份已生成的佣金及考勤所扣的50%,但9月份之后的续期佣金自提起仲裁之日起尚未生成,所以暂不予以支持。
后续佣金已生成14万
记者了解到, 保险代理员没有底薪、 五险一金, 所有收入只有代理手续费、 代理服务手续费, 即所谓的佣金。 因此,保险代理员除了促成客户与保险公司签订一定年限的投保合同, 还有针对该保单的后续服务。 代理人根据保费数额,第一年所得佣金为首期佣金,为保费的30%。佣金共生成5年, 其后4年的佣金分别为投保人所缴保费的15%、6%、4%、4%。郭庆杰因为是处经理级别,所以除了保费佣金之外,还有管理佣金。
保险代理人离职之后, 其促成保险合同签订的保单因为没有了该代理人的后续服务, 于是便成了孤儿保单。保险公司会让其他人继续对孤儿保单进行后续服务,并每年付予其相应的服务费。
郭庆杰把从去年被开除时到今年6月份已经续保的百余份保单资料调集出来,并且打印成册。核对发现,一年间,这些保单的后续佣金已经生成了14万多。这些打印资料显示,这些保单已由他人接管后续服务, 而郭庆杰所出示的与之对应的百余份客户回执,证明了这些保单的合同为郭庆杰所促成签订。如果保单合同签订时效未超5年,且客户还在继续续保,那么续期佣金还将继续生成。
9月4日,西安人寿法律合规岗的冯女士向记者介绍, 郭庆杰已经跟人寿公司解除了保险代理合同,这份合同是经过保监会备案的,郭庆杰离职后,对保单就不再有后续服务了,所以才一直不付给他后续佣金。
只要续保就应支付佣金
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耿华认为, 郭庆杰跟西安人寿所签订的代理合同中,被西安人寿作为不给续期佣金依据的相关规定存在歧义。合同规定,代理人无权获得代理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产生的佣金。耿华认为,该规定一方面有保险公司不给代理人合同终止后任何佣金的意思;另一方面,代理合同虽然解除了,但保险代理人跟客户在代理合同解除前签订的保险合同依然有效, 续期佣金自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就已生效,当属代理合同解除前生成。 因此无论代理合同是否解除,只要客户续保,佣金就应支付给郭庆杰。另外,依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保险代理人既已促成保单签订,就应该支付他由该保单生成的续期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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