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妻子通过微博发布消息称,李阳对她实施家暴,并贴出家暴后的照片。尽管事后李阳公开向妻子道歉,但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关注却没有随着事件的平息而停止。11月25日,在“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对外发布,其中首次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围。
法律亮点
恋爱同居暴力不算家暴
意见稿称,家庭暴力形式表现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等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身体伤害、精神伤害或者身体、精神双重伤害,具有家庭寄养关系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也视为家庭暴力。
至于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则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发现家暴未报案或将担责
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有关组织投诉、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
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轻微家暴公安机关书面告诫
意见稿设置了公安机关告诫制度,对轻微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其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有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以便督促加害人改正。
离婚过程中受害人可申请保护
为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意见稿规定,在离婚、继承等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尚未提起诉讼的,受害人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但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30日内不提起诉讼的,裁定撤销。
律师﹃说法﹄
建议将夫妻暴力和对儿童暴力区别开
针对这部备受关注的法律,一些律师和西安市民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赵宝丽是一名有着十多年工作经验的律师,也许是女性的关系,她对于家暴的案子十分关注。来自全国妇联的一份资料显示,2004年以来,妇联系统受理的关于家庭暴力的投诉量,每年都在4万到5万件左右,家庭暴力在普通人群中的发生率在34.7%左右,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占基层法院受理全部离婚案件的36%至62%。对于以上数字,赵宝丽的态度比较保守:“有的认为自己家庭存在的情况不属于家庭暴力,有的羞于承认,还有的认为家暴是过去的事情,现在就当不存在,所以我估计,实际的比例可能更高。”
赵宝丽告诉记者,一些案件的受害者在向法院起诉后发现,自己虽然伤痕累累,却无法证明这些侵害是谁造成的;能够作证的左邻右里或家庭成员却碍于情面不愿多说,使得案件证据不足而导致受害者败诉。所以,在赵宝丽看来,意见稿的出台,将有利于填补国家专门立法的空白,进一步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过,她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可以考虑将夫妻暴力和对待儿童暴力分开来看。”
市民﹃看法﹄
受到家暴不应忍气吞声
如果说律师是从法律的专业角度出发,那么,一些西安市民的看法可能更“接地气”。
雷女士是一名公务员,她说,“现代人可能生活、工作压力比较大,在心理方面有些人不能很好的控制自己,调节自己的情绪,可能会做出一些过激的行为,事后就后悔了,法律应该酌情考虑到这个情况。”
“家暴,关键在于‘暴\’,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施暴了,他就是违法,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不管是结婚了还是恋爱中。”说这话的是“80后”的小高,“我周围的很多人都报着‘家丑不可外扬\’、‘忍忍就过去了,你看我和××打打闹闹这么多年也过来了\’这种想法。我觉得,在生活中受到家暴,不应忍气吞声,要勇敢的站出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记者在网上搜索发现,在英国,家暴犯会被登记入网。这样一来,可以让其他女人在婚恋时候进行查询,防止落入陷阱。此举目的在于禁止家暴犯接触受害者,除非心理咨询师评估他们不再有危害。本报记者石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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