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张云飞)6月13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两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因借款人刘某与孙某拒不履行法院做出的法律文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最终刘某与孙某积极配合法院履行了还款义务,免于刑事责任。
借款逾期未还
外出躲债被追责
2011年10月16日,刘某因购车向榆林市某公司借款8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为1.5%,逾期月利率为3%。2013年6月24日,刘某偿还10000元利息,后刘某再未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2014年4月30日,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认为刘某与榆林市某公司达成的民间借贷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佳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榆林市某公司贷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
该判决生效后,刘某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佳县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对其司法拘留。此后,刘某一直外出躲避执行,由于无法查找刘某的具体下落,案件执行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并给申请执行人经营活动造成困难。
为此,佳县法院为了有效打击拒执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被执行人刘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刘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刘某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家人及时到法院,表示愿意帮助刘某履行判决义务。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鉴于被执行人刘某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佳县法院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撤销该案件,刘某也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老赖借款不还
转移房产还出国旅游
2013年1月18日,孙某以周转资金为由,向刘某某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并于2014年4月底前还清。2014年5月18日,孙某又向刘某某借款639500元,约定月利率为2%,未约定还款期限,并出具了借据。
借款期间,孙某仅将50万元的利息清至2013年9月12日,639500元这笔借款自2014年5月18日产生后本息分文未付,后经刘某某多次催要未果。
2014年9月23日,横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孙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清偿刘某50万元和6395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然而,判决生效后,孙某以其没有现金及财产为由,不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称2014年6月17日已将榆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元驰世纪城美都郡房产抵押担保给延某,而西安市莲湖区西市家园的财产因其与妻子王某协议离婚,归王某个人所有。
2015年2月11日,刘某某向横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横山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查证,孙某抵押给延某的房产并未办理抵押登记,而孙某与王某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间是2015年6月10日,此时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且在横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后,孙某与朋友张某去泰国游玩10多日,消费1万多元。
2015年10月27日,横山县人民法院认为孙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将其予以拘留,10月29日将该案移送横山县公安局。今年3月3日,横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认为孙某的行为虽然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其与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未造成严重后果,免于对孙某的刑事处罚。
“这两起案件,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但以外出躲债和各种理由逃避债务,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依法予以惩戒。在被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积极配合法院履行了还款义务,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高原说,通过这两起典型案件,告诫有能力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能够主动履行,否则将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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