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晴悦)恋爱期间一方以各种谎言向另一方借钱,然后将钱用于恋爱过程中二人开销,这算不算诈骗?近日,由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起案件,或许能解答这个问题。
被告人李某,在2015年经人介绍与女孩赵某发展成恋人关系,李某自称在某大型国企任设计部部长职务,后又称自己晋升为该公司党委书记,以此骗取赵某的信任。
恋爱期间,李某以承包工程、为父母看病、请单位领导吃饭、给巡视组领导送礼为由,骗取赵某及其哥哥财物,用于恋爱期间二人开销。2015年至2018年间,李某以上述手段骗取赵某共计20万元。
今年3月,赵某识破李某骗局并报案至公安机关,随后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归案。近日,未央区检察院以李某涉嫌诈骗罪向未央区法院提起公诉。
针对此案,检察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李某贪慕虚荣,为了“面子”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该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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