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樊华)11月28日是西安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开庭宣判周活动第3日,西安中院对刘某某、杨某某敲诈勒索上诉一案进行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2年,贾某某纠集杜某涛、杜某、张某、张某某等人(均已判刑)以及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以给游戏厅提供安全庇护、“看场子”为借口,以“清场”为手段,对游戏厅进行威胁、恐吓,多次强行收取保护费11.4万元,刘某某、杨某某以“领工资”的形式各分得1.5万元。该团伙分工明确,重要成员相对固定,手段带有明显的暴力威胁。其中,贾某某等人2014年曾因犯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等不等刑罚。刘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贾某某的带领下,以做保安提供保护为名多次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和要挟,索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刘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罪犯贾某某的带领下,以做保安提供保护为名多次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和要挟,索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西安两级法院将继续对敲诈勒索等涉恶类违法犯罪,保持“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严打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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