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雅见习记者姚义芬)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的校园暴力,不仅破坏教学秩序、干扰学生学习,还会严重危害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11月28日,西安中院对一起发生在校园周边的寻衅滋事案进行终审宣判。
马某1999年7月出生,2017年10月18日至24日期间,马某伙同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三人均系未成年人),在灞桥区纺织城四厂十字,多次在一所中学附近强行索要过往中学生的现金,多的一次80元,少的一次10元、20元,共计数百元。
户籍信息显示,马某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达到承担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今年9月,灞桥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随后,马某提出上诉,认为他没有组织策划,仅是参与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请求从轻处罚。西安中院在审理中查明,根据同案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以及马某的供述、指认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均能证明马某虽不是最初提议者,但在强行索要多名中学生钱财的过程中持匕首进行威胁,又因其恶名在外,迫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完成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马某伙同他人多次采取胁迫手段,强拿硬要多名中学生财物,破坏学校及周边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11月28日,西安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8日,西安中院还宣判了一起给“游戏厅”看场子、强行收取“保护费”的敲诈勒索上诉案,依法驳回两名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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