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龙首印象城广场上警灯闪烁,未央法院将法庭搬到了这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姜某伙同其他两人预谋冒充警察敲诈勒索钱财一案。
在龙首印象城广场上,被告人姜某带着手铐和脚镣被押解到被告席。2016年4月30日上午9点左右,被告人姜某伙同姜某红、梁某某等3人在未央区纬二十九街发现被害人孙某从一家足浴店出来后驾车离开,遂驾车尾随,并在行驶中将被害人车辆逼停,同伙姜某红、梁某某自称是警察,以要求配合调查为由将被害人带至车上,后在车内,以嫖娼罚款为由要求被害人缴纳1至3万元罚款,否则将通知其家属及所在单位。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冒充人民警察敲诈勒索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庭审,法官当场宣判。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当天的庭审过程受到了众多过往群众的关注,这也是未央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次生动的普法教育。
记者贺艳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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