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丽莎
“如果我见到他,非得好好教训他一顿!”原告梁某的儿子如此说道。为了尽快让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得到化解,长武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经过不懈努力,于近日成功调解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效避免了矛盾的再次升级。
回放:2月24日21时许,杨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长武县洪家镇超限站附近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梁某相撞,造成梁某受伤。梁某在长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8天,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左足第1、2、3跖骨骨折,且颜面部皮裂伤,共支付医疗费用18698.99元。
起诉:该交通事故经长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杨某将受伤的梁某送往医院后便不知去向。梁某的儿子得知此事后非常愤怒,多次去杨某家中闹事,杨某的父母为了逃避责任,索性也外出打工。梁某无奈将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等费用2.7万元。
调解:接到案件的办案法官经过详细了解案情后,发现该案的症结在于梁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杨某的不闻不问,以及为了逃避责任私自外出的行为。调解之初,梁某及其儿子的态度都十分强硬,坚决不同意调解,钱多少都无所谓,就是要当面“教训”杨某。为了防止意外发生,法官决定采用“背对背”的方式调解。法官告诉梁某,案件既然起诉到法院,就要相信法院,按照法律规定杨某应该负赔偿责任,如果“教训”杨某的事件真的发生,那么梁某的行为也是违法的。随后,法官传杨某到法庭,对其进行耐心劝导,发生交通事故本身就对梁某造成了侵害,之后杨某及家人的私自外出,于情于理都是不对的。
结果:在办案法官情理法的调解下,杨某承认自己的逃避行为欠妥,表示愿意调解解决。在随后的调解过程中,梁某的态度也慢慢缓和,梁某也认识到“教训”杨某虽可解一时之气,但又会产生新的矛盾。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杨某一次性赔偿梁某医疗等费用共计2万元整。
记者感言:在车流量逐渐增加的今天,交通事故的发生在所难免,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人员应将伤员主动送往医院救治,并勇于承担责任,莫要选择逃避。现如今,“维权”依然是构建和谐社会无法回避的焦点问题,社会积极倡导“理性维权”,反对极端非理性的维权方式,并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等制度性维权机制的作用,使群众能够充分及时有效的表达自己的权益主张。(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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