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宪法》、《婚姻法》等,明文规定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及家庭等方面享有男子平等的权利。
1992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咸阳市及市属县区市都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维权机构等,各级政府制定并实施了当地《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各级妇联组织切实代表妇女利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特别是以维护女性受教育权、劳动就业权、劳动保护权、参政议政权、家庭平等权为重点,开展工作。
近年来,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政策体系更加健全。市委、市政府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妇联和妇女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实施意见》、《贯彻〈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文件,组织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发展女党员、培养选拔女干部的政策;市县两级人大、政协积极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与调查研究,使妇女儿童权益从制度和源头上得到维护与加强。
妇女政治权利不断提高。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咸阳妇女也随之成为新中国的主人,参加政治经济及一切社会活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改革开放以来,咸阳妇女的政治地位不断提高,妇女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比例稳定提高。1981年实行县级人民代表直接选举,参选妇女占到女性公民的90%以上。14个县(市)共选出女代表740人,占代表总数的21.4%。1995年据咸阳市妇女第三次代表大会时统计咸阳地市级女领导干部3名,占同级干部总数的4.3%。有县处级女领导干部48人,占同级干部总数的6.1%;14个县区市领导班子中都配备了女干部;乡镇党政策领导班子中配备女干部56名,配备率25%。至2007年咸阳市妇女第五次代表大会期间,全市县级党政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仍保持了100%的比例;乡镇(街道办)党政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再次上升为97.8%。第六次村级换届时,共选出女村支部书记55人,村委主任14名。第七次村级换届,选举产生女支书66名,女主任63名。
妇女自身发展取得明显进步。妇女劳动保障不断健全。全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女职工分别达到29.7%、35%和29.8%,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达到58.7%。妇女保健不断完善。全市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89.2%,孕产妇死亡率降低到14.6/10万。人人接受基础教育基本实现。全市3-6岁女童入园率达到81.2%,小学、初中阶段女生入学率分别达到99.4%和99.1%,高中阶段女生毛入学率达到84.5%以上。(D)(4) 咸阳妇女运动概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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