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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补法律空白 促进家庭和谐 首次“人身保护令”在咸阳市试行

来源:咸阳日报 2010-04-26 14:4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 赵常丽)因为没有离婚证,夫妻双方遭遇的各种伤害常常得不到法律保护。昨日,记者自秦都区人民法院获悉:随着首次“人身保护令”在咸阳市试行,这一法律空白将成为历史。

刚刚从北京参加完此令培训班的法官乙燕告诉记者:昔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如在婚姻期间遭受精神、身体、经济和性侵犯等等折磨和暴力,因为没有办理离婚证被旁观者视为夫妻间的私事得不到人身保护。为了提高法律人性化,促进家庭和谐,秦都区人民法院即日起开始试行“人身保护令”。

“人身保护令”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法律依据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其保护裁定的主要内容有: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治疗;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期保护裁定。紧急保护裁定有效期为15天,长期保护裁定有效期为3—6个月,确有必要并经分管副院长批准的,可以延长至12个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抄送辖区公安机关的同时,函告辖区的公安机关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公安机关拒不履行必要的保护义务,造成申请人伤害后果的,受害人可以以公安机关不作为为由追究相关责任。

同时,人民法院监督被申请人履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裁定生效期间,继续骚扰受害人,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法院可以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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