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月1日起,咸阳市城市低保提高30元,达到290元至310元每月每人;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由65元提高到85元,最低限定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196元提高到1600元;农村五保供养最低限定标准由2104元/人.年提高到3200元/人.年
本报讯(记者 边江亭)11月25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今年以来,由于受全球经济影响,市场物价不断上涨,为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受物价上涨因素影响而降低,维护好城乡社会稳定,全面提高了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咸阳市已正式发文,从10月1日起,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继今年1月,全市城市低保标准统一提高100元,即将外挂的低保对象每人每月97元的各类补贴纳入保障标准,再增加3元,从10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标准再统一提高30元。即秦都区、渭城区城市低保标准从180元/月.人提高到310元/月.人,其余各县市城市低保标准从160元/月.人提高到290元/月.人。
农村低保方面,最低限定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196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600元,月人均补助由65元提高到85元。
农村五保供养方面,全市最低限定标准由2104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904元/人.年)提高到32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3000元/人.年)。根据新标准,最低有3000元的农村五保供养金以现金形式发放,剩余的最高200元补贴将根据咸阳市的物价水平,折合成相应的实物发放,包括衣物、粮食及食用油等。(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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