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建国 赵林草)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咸阳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其中,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此次待遇调整范围和对象是,2010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按照调整标准,1、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030元的,补足到1030元;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910元,补足910元。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86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760元。2、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3、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每人每月997.5元支付;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按798元支付;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按598.5元支付。(B)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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