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值班记者 唐凯)近日,咸阳仲裁在处理一起高息民间借贷案中并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而是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去年,张先生与杜先生、孙先生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借款合同:杜先生因经营需要,向张先生借款6万元人民币,限期归还。双方约定,杜先生用一所房屋作抵押,如不按期全部归还贷款杜先生需每日支付借款总额3%的违约金,且张先生有权处置该房屋。同时杜先生的朋友孙先生保证杜先生按期偿还全部合同项下金额款项,如不能按期偿还,孙先生将承担杜先生原先承担的全部偿付义务。但拿到钱后,杜先生并未按约定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也未依约归还本息,孙先生也未履行保证担保义务。张先生为此向仲裁委提出申请。
咸阳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杜、孙两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同时,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但是合同中关于杜先生用房屋为借款设定抵押的约定,因杜先生未依约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规定,该房屋抵押权依法不能成立。
在本案中,张先生要杜、孙两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借款合同约定的“每日3%的违约金”,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因此对张先生要求的违约金,仲裁委只支持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之内的数额。
仲裁委作出裁决:杜先生偿付张先生6万元人民币借款及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仲裁费等费用由杜先生承担。孙先生对杜先生的以上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咸阳仲裁委员会提醒广大市民,借款用房屋作抵押,一定要办理相关手续;更重要的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超过相关的法律规定。(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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