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蓉)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驾驶人不是车主,但车主却因买了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而要承担该次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
去年9月27日,张某驾车沿10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途中与由北向南马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导致马某当场死亡。驾驶人张某是车主王某的妻弟,驾驶的车辆是去年2月王某从亲兄弟手里花35000元买的。车辆购买后,买卖双方未办理车辆所有权变更手续,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到期后,新任车主未按期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
事故发生后死者马某家属多次和车主王某协商没有得到解决,马某家属就将车主告至三原县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7万元。
经法院调解,车主王某因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向死者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6万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此案终结。(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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