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徐微娜 唐香)6月27日,三原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贪污案件,被告人李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四个月。
2009年10月,三原县商业办与李强经营的三原经销部签订协议,该经销部取得经销家电下乡产品、代理审核及申领补贴资金的资格,他负责录入产品销售信息、代理审核并现场垫付补贴资金,定期向乡镇财政所提交代理审核材料并申领代垫资金。
据查,李强通过预先复印在经销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补贴户的户口本、身份证,或在别人让其帮忙办理贷款业务事宜时复印留存他人农户户口本、身份证,虚加用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种类、数量和产品销售发票,使用非补贴用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本应销毁的产品标识卡,伪造陕西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表用户信息和个人签名,制作虚假家电下乡垫付资料。至2011年底,李强共虚报家电下乡申领人22户,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35386.19元,个人非法占有。
2012年12月17日李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主动退还赃款35386.19元。
法院认为,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或虚增的方式,非法占有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贪污罪,鉴于其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且有悔罪表现,故作出如上判决。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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