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李莹)9月22日,三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绑架合伙人案件,被告人李元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去年6月25日,被告人李元伙同张民(在逃)等人以介绍原油生意为由,打电话将被害人李青骗至三原县西铜高速陵前镇西道口,将其四肢捆绑并用头套蒙住双
眼,拘禁在三原县东四路的一个小区内。同时,李元编好内容后强迫李青多次给妻子孙娟打电话索要现金50万元,可是没有得手。同年6月28日,李元的朋友打电话问他是否拘禁了李青,说公安局正在调查此事。得此消息的当晚,李元与张民驾驶李青的小轿车,将李青送到三原县北城后街后逃离,随后,李青挣脱绳索驾车回家。
李元海曾与李青、孙红一起经营土炼油生意,因生意不景气,孙红在未征得李元同意的情况下将土炼油厂卖给李青,李元在生意赔本后怀疑其合伙人李青陷害自己。为泄心头之恨,起歹念欲绑架李青。同时,李元本人虽未体罚李青,但在张民等绑架李青时曾对其拳打脚踢,而张民等人
的行为是在李元的授意下的行为,李元对此应负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元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伙同他人绑架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鉴于被告人李元的绑架行为较轻,并自动放弃绑架行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均为化名)(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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