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徐微娜 崔瑾)因他人房屋建在自家宅基地上,罗某雇用装载机将他人房屋强行推倒。10月21日,三原县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四年。
6月25日晚,罗某与同村村民孙某因宅基地纠纷,在村干部、三原县西阳镇司法所、西阳派出所多方调解无效的情况下,雇用一辆装载机将孙某建在罗某宅集地上的三间平房推倒损毁。被损毁房屋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3680元。案发后,罗某和孙某在村委会干部主持下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罗某一次性赔偿孙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万元,并已履行。孙某对罗某的行为也予以谅解。另查,罗某父亲将自家宅基地交由孙某使用,孙某在罗宅基地上建造三间平房,后两家因此宅基归属发生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其认罪态度尚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经三原县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其在所居住的社区表现良好,适宜社区矫正。故对其作出上述判决。(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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