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薛望 通讯员 吕鑫 吴巧玉)三原男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却在缓刑考验期内贩卖毒品。近日,该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原判刑罚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撤销缓刑判决。
今年28岁的三原男子马某文化程度较低。2015年12月30日上午,他在三原县城关镇以1200元的价格向贩毒人员贩卖毒品海洛因两包,重1.8克。当日下午,马某在三原县城关镇准备再次向贩卖人员贩卖毒品时,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毒品疑似物4包,经称重为2.8克。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
经查得知,2014年12月3日,马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六个月。
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马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原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不过,马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因犯贩卖毒品罪,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判刑罚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撤销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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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三原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