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的“微时代”里,网络社交的参与人数呈爆炸式增长,QQ、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极大增进了信息交换速度,却也给犯罪行为的滋生留下空间,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社交工具实施诈骗、盗窃和强奸等犯罪行为屡见不鲜。
2013年以来,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网络交友受骗案件的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办案法官表示,现如今,网络信息快速发达,QQ、微信、微博等网络交流方式深受年轻人青睐,此类犯罪人及犯罪对象大多为年轻人,被害人也多为涉世未深的年轻人;犯罪地点多为宾馆房间等较为隐蔽、较为偏僻的区域空间;犯罪案件类型以盗窃、诈骗等侵财型案件为主,针对年轻女性的强奸犯罪案有上升趋势。
网络社交受骗案呈上升趋势
张某原是一名老师,在网上结识了两位女性朋友,之后他冒用警察身份多次通过QQ聊天与两名女性黄某、何某“交往”了一年,并以各种名义骗取她们共计1.9万余元,最终,黄某、何某发现张某几次借了钱之后就换了手机号玩起失踪,于是报了案。
李某通过微信认识了王某,本以为能邂逅一场美丽“艳遇”,谁知在一次约会中王某趁李某不注意偷走其手机和现金后溜之大吉,李某随即报案。
女孩葛某通过微信“摇一摇”结识了男子杨某,杨某通过一段时间与葛某的接触,觉得女孩心思单纯,防范意识差,于是邪念大起,在取得女孩信任后,一天晚上,杨某打着约女孩到KTV唱歌的幌子,在车上将女孩强奸。
网络社交须增强防范意识
近年来,网络社交在成为交友利器的同时也一次次拉响了警报。打击、防范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社交工具犯罪已然成为新的社会热点。
网络社交工具用户者缺少防范风险、保护隐私的意识。当下不少新型网络社交工具功能新奇,如在微信中用户只要“摇一摇”就能交到朋友,既能文字聊天,又能语聊,然而在与网友分享语音、图片、位置信息的同时也暴露了自己隐私,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准确的线索。上述案例中,男子杨某之所以犯罪得逞,是因为女孩葛某轻易将个人信息暴露在微信中,防范意识缺失,令杨某掌握了葛某的行踪动态。
网络社交注册门槛低,犯罪行为查处难。不少聊天工具注册采用“非实名制”,同时一个账号或邮箱可以注册多个账户,给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困难。再其次,网络社交平台缺乏安全认证,个人信息保护难。在前述案例中,被告人张某之所以可以冒用警察的身份,是因为非实名制的QQ注册,张某虚拟身份,以致在网络交友中,被害人无法轻易识别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
此外,由于不少网络社交软件设计本身存在缺陷,启用交友功能时,用户不需要认证就能看到其他用户的信息,不利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所以,网络社交参与者一定要增强保护隐私、风险防范意识,不随意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详情,对不熟悉的手机软件交友邀请应谨慎添加,对网络社交的好友名单谨慎过滤,注意验证好友身份,遇不良用户及时举报。不轻易接受网络“好友”的见面邀请,见面时保持警惕,注意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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