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陶某于2013年11月在柏垫镇吴某店里购买了一台煤气灶,使用期间,该煤气灶多次出现故障。在陶某的要求下,经销商联系了煤气灶具批发商进行了上门维修,最近一次维修时间为2015年10月17日。10月19日上午,陶某打开煤气灶的开关准备炒菜时,突然从煤气灶四周喷出大量火焰,躲闪不及的陶某被烧伤颈部。县消协柏垫分会上门勘验取证,并经耐心劝导,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经销商一次性给予消费者陶某经济赔偿17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投诉方和经营者争议的重点是:投诉方认为购买的煤气灶质量有问题,并且在多次维修后,依旧发生故障,经销商有赔偿义务;经销商则认为,自己购进的煤气灶是正规厂家生产的,也是合格产品,过错在厂家而不在自己,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经营者有保障人身安全的义务,但经营者依法履行了相关手续,无明显过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所以,经营者有义务赔偿相应的医药费。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但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煤气灶喷火烧伤人的消息屡见报端,轻则烧伤,重则死亡。煤气灶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商品,安全与否事关广大百姓的生命健康。所以,煤气灶经销商一定要从正规厂家购进产品,确保所售商品的质量,防范煤气灶事故的发生。
(雷士木 张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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