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建立律师以案释法制度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本报推出“律师面对面"法治专栏,以“律师"为主线,通过“案例"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马明华,法学硕士,广德县律师协会会长,宣城市一至三届人大代表,广德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1993年8月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执业于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安徽省县域综合实力十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点评
看似简单的民间借贷活动中,作为债权人的李四和作为债务人的王五都被赖了10万元,且输了官司。但法院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因为李四和王五举证不能,应承担败诉的后果。
现代司法的目的是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有能力公平有效解决社会纠纷。现代司法要求法院真相能查明,要公平有效解决纠纷,未查明,也要公平有效解决纠纷。司法目的不是查明真相,而是公平有效解决纠纷。
民事诉讼追求的是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是有条件尊重客观事实。裁判中认定的事实是法律上视为真实的事实,是法官依照诉讼程序,运用证据规则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主要依据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和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加以确认的,是经过程序操作而形成的真实。
法治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
【案例一】2014年6月,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金)。2014年7月,张三又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金)。2014年12月,张三转款10万元给李四,李四依习惯退还张三2014年6月借条。2016年2月,李四向张三索要2014年7月所借10万元未果,遂诉至法院。张三辩称:只于2014年7月借款10万元,已于2014年12月偿还,并出示银行转账业务回单。李四因无证据证明2014年6月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二】2015年8月,王五向张三借款10万元(现金),张三让王五在一张A4静电复印纸上用黑色墨水笔书写了借条。2015年9月,王五来张三家还款(现金;10万元本息),张三拿出借条复印件,王五未仔细查看,便将其撕毁(这也是很多人毁弃债权凭证以示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习惯做法)。2016年4月,张三持借条原件诉至法院,王五因无证据抗辩而败诉。
律师寄语
我们从事民商事活动中,要关注对方的诚信情况,更要养成保存证据并辨别真伪的习惯(案例一,如:退还借条原件时留下复印件并注明;出借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等。案例二,如:比对笔迹有无光泽和书写痕迹区分原件和复印件;书写借条最好不使用整张的静电复印纸等)。一旦发生纠纷,证据充分,方能还原事实真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县司法局、县律协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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