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查违拆违工作,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违法建设防治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德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查违拆违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简称查违办)、桃州镇、城管局应公开举报方式与途径。对举报查证属实的,按本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三条 查违办通过12319城建热线、广德论坛、县长热线、网络问政等渠道接受广大市民网络及电话举报,并及时交办核查。
第四条 违法建设查处实行公示制。县查违办、桃州镇、城管局将违法建设查处信息每个月在各社区(村)张贴公示,接受监督。
第五条 举报人(负有巡查发现职责的工作人员除外)可以采取电话、网络、来访、现场举报等方式举报。举报时应向举报受理部门提供线索、证据、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匿名举报的,可提供6位数以上密码作为个人信息代码。
第六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违法建设举报保密制度。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和接受奖励等情况。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被举报的违法建设发生在本规定颁布之后,且未被查违拆违职能部门发现,并经调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获得奖励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重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可作为举报奖励对象。
(三)违法建设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的人,同一违法建设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违法建设的,按一件进行奖励。
奖励标准:
1、核实违法建设在100㎡以下的,每次奖励100元人民币。
2、核实违法建设在100㎡以上(含100㎡)200㎡以下的每次奖励200元人民币。
3、核实违法建设在200㎡以上(含200㎡)300㎡以下的每次奖励300元人民币。
4、核实违法建设在300㎡以上(含300㎡)的,认定为重大案件,每次奖励500元人民币。
5、举报经核实具有相关审批手续的,每次奖励50元。
第八条 查违办应当在违法建设核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或个人信息代码到县查违办领取奖金,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查违办应当建立举报受理、核查、奖励等制度,规范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查违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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