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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权属起纷争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8-04-10 11:28   https://www.yybnet.net/

随着汽车成为大众消费品,“停车难”成为众多私家车主的苦恼,小区停车位的不足,也屡屡引发“停车位争夺大战”。小区的车位所有权究竟归谁?前不久,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车位权属纠纷案。

某置业有限公司是广德县某小区开发商。2011年该公司与广德县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广德县房地产开发合同》,合同约定广德县该小区总建筑面积207107㎡,分三期建设,其中“二期地下停车场,约30000㎡归出卖人所有”。2013年1月,该小区二期项目验收备案,根据规划,二期项目采取人车分流,地上无停车位。地下车位建成后,开发商将车位向小区业主出售,但该小区业主认为地下停车位应属于业主所有,双方产生纠纷。2017年6月26日,该小区业委会将开发商诉至广德法院。

该小区业委会认为,地下车位作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应属全体业主所有,且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全部转让给全体业主所有,且地下车位的建筑成本已经纳入了小区整体建设的建筑成本,业主根据合同约定也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开发商出售地下车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该小区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为该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业主的“共同管理权”,是法律赋予业主专门管理共有财产和共同事务的权利。案涉地下车位、车库的归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调整。而诉争的车位能否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所指的对象,归业主共有?

经审理法院认为,车位的权属问题是一个基本的物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案涉地下车库(车位)的修建,某置业有限公司已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之中, “谁开发,遵循 谁所有”的市场调节原则,“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所有权应属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依法法院判决驳回该小区业委会的诉请。

一审判决后,该小区业委会不服,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宣城市中院经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袁小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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