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7月3日上午,泾县公路局原局长陈功受贿、挪用公款案共计98万余元一案,在泾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陈功犯受贿、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2010年至2013年,陈功在担任宣城市公路局泾县分局副局长、局长兼任泾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所送现金累计26.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退款、自愿认罪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同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16.6万元,其中4万元发还被害单位。
晨报记者 方佳伟 通讯员 曹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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