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斌 徐佩 记者 余庆)随着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的兴起,需要更多的土地进行开发,一般来说,得到土地的开发商,会补偿一些房屋给房主。但是土地被收去的欧先生家,虽然拿到了置换的房屋,但是却多年没有拿到房屋的房产证。
2007年,泾县某开发商因需要开发土地,居住在县城的欧先生家里成了拆迁对象,当年双方签订了房屋置换协议,欧先生用家里的房屋和空地与该公司置换了一套住宅和两套门面房,并约定由开发商协助办理房产证,根据规定代征的税费由开发公司承担。之后欧先生和开发商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交房时间,并在交付房屋90天之内,为欧先生办理权属登记。2010年开发商依照约定交付了房屋,但是欧先生的烦恼也随之而来,因为搬进去4年了,但至今欧先生都没有拿到属于自己的房产证。万般无奈的欧先生只得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公司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办证费用由开发公司承担。
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开发公司表示不承担该房屋的办证费用、房屋维修基金和违约金。同时表示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公司已经按期交房,而且欧先生的诉讼时效已满,所以公司不存在违约,也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经过审理,承办法官认为开发公司至今未按约定履行欧先生办理房产证的义务,只是将房屋交给了欧先生,但是并未转移房屋的物权,所以属于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开发公司认为过时效的辩解意见不成立,并判决开发公司十五日内为欧先生办理所置换房屋的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证所需税费由该公司承担,并在办证完毕后七日内通知欧先生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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