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讯(齐军仕 卫渭)男、女双方离婚时约定由男方抚养婚生女,女方按月给付抚养费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时止,但女方给付了婚生女前期部分生活费后,便不再支付抚养费。近日,泾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刘某给付原告小敏拖欠的生活费9000元,并每月承担原告小敏自2014年12月起的生活费500元直至小敏独立生活时止。
张某、刘某原系夫妻关系,生育有一女取名小敏,小敏是言语类二级残疾人。2012年9月28日,张某、刘某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小敏,现年4岁,由张某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刘某自2012年10月1日起,每月1日付婚生女生活费伍佰元整,教育费、医疗费由张某承担,刘某给付生活费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时止。刘某后来给付了小敏自2012年10月起至2013年5月止的生活费4000元。从2013年6月份开始,刘某未再给付小敏的生活费。小敏诉至法院要求刘丽一次性给付拖欠的生活费9000元,并要求刘某从2014年12月份起继续按月给付生活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刘某离婚后,从2013年6月份开始,刘某未再给付小敏的生活费,是对其女儿小敏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表现。小敏要求刘某给付拖欠的生活费9000元以及从2014年12月份起继续按月给付生活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离婚协议的约定,遂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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