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讯(乔文君 王斌 张安)我国《担保法》规定,连带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在该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近日,泾县法院审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因出借人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该期间内对保证人刘某主张过权利,被依法驳回了诉讼请求。
2013年2月15日,宋某向李某借款2万元,当日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三个月归还,担保人刘某。后宋某逾期未归还借款,李某曾于2015年3月起诉至法院,后撤诉。今年8月3日,李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担保借款和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李某向法院提交了借条,还申请两位证人到庭,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即2013年5月5日至11月4日,向刘某主张过权利。法院认为,宋某向李某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刘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未约定担保方式,视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宋某没有按期还款,故李某可以要求宋某履行还款义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刘某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本案保证期间,李某无确凿证据证明其直接向刘某主张保证责任,故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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