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余健)日前,泾县法院对一起赌博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饶某、郑某、李某、文某犯赌博罪,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三万元至四千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施某、程某分别被判处五个月与四个月拘役并处四千元与三千元的罚金,同时被宣告缓刑。被告人李某、郑某、施某、程某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2.8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饶某、文某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2015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饶某、李某(在逃)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多次组织多人在泾县琴溪镇、汀溪乡等地农村民宅、野外荒地利用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累计组织聚众赌博20余场,每场参赌人员少则十余人,多则二、三十人,累计参赌人员达200余人次;每场赌资均达数万元,抽头渔利额少则数千元,多则上万元。期间,饶某和李某负责提供赌具及召集参赌人员,并雇请被告人郑某负责联系安排赌博场所及桌子、板凳等物;雇请被告人李某负责在赌场内抽取头子款和驾车接送参赌人员;雇请被告人施某驾车接送参赌人员和在赌场外望风放哨;雇请被告人程某驾车接送参赌人员;雇请被告人文某在赌场外望风放哨。
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饶某、李某、郑某、施某、程某、文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依法应当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饶某、程某、施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李某、文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郑某、施某、程某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文某具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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