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讯(吴美玲 王文明)近日,泾县茂林司法所调解一起因饲养的家犬打架导致一过路老太意外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去年11月底,茂林镇村民牛某来到司法所咨询,他家和邻居胡某家饲养的家犬在路边打架时,不慎将一过路老太王某绊倒,导致王老太左手腕粉碎性骨折。现王老太儿子徐乙找到牛某索赔,牛某虽承诺赔偿,但牛某认为王老太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双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多次不欢而散,赔偿一事也一直搁置。司法所得知后,立即联系村干部了解情况,鉴于王老太尚在治疗期间,恢复时间不能确定,建议双方暂时搁置争议,等王老太治疗结束后,再行协商。
前不久,“肇事”家犬的主人牛某、胡某以及王老太的儿子徐甲、徐乙来到司法所,请求给予调解。司法所一方面通过类比机动车撞伤行人和解释《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让牛某、胡某认识到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大打亲情牌、邻里牌,使徐甲、徐乙兄弟慢慢地接受了调解主张和数额。
经过3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牛某、胡某共同赔偿王老太人身损害赔偿金1万元,牛某和胡某负同等责任;徐甲、徐乙兄弟也承诺,此事到此为止,不会再因赔偿一事与牛某、胡某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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