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讯(乔文君 齐军仕)小区实行自治管理,业主却拒绝按管理规约交纳物业费。日前,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俞某向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交纳物业服务费1008元。
2014年2月22日,泾县某小区通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该小区实行业主自治管理,通过了自治管理规约,并产生了业主委员会。根据管理规约规定,该小区物业服务费每户按建筑面积0.36元/平方米收缴。俞某系该小区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16.73平方米。俞某拖欠2014年1月起至2015年12月物业服务费累计1008元,经业主委员会多次催讨仍拒绝交纳。该小区业主委员会遂诉至法院要求俞某立即支付所欠物业服务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小区通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产生了业委会,并通过了自治管理规约,符合法律规定。该自治管理规约对小区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俞某作为小区业主,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确定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俞某至今拖欠物业服务费1008元未交纳,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遂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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